一、 國際非政府組織來臺灣設立據點,最為簡便的作法是向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內政部服務熱線:1996)申請設置辦事處,作為在臺灣的聯絡點。辦事處的設立最為簡便,登記完成後可以聘僱外籍工作人員及享租稅減免優惠,不過因為僅是聯絡處,並非正式立案團體或法人,所以無法公開勸募、招募志工,如果想要參加政府招標,須由INGO總部以外國廠商身分參與投標等。
二、 若備齊申請文件向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申請,原則上可於2個月內收到內政部函復申請人,如須經會商案件,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申請應備文件:
2. 外國民間機構、團體之沿革說明書。
3. 外國民間機構、團體之資格證件。(*)
4. 外國民間機構、團體現行之章程。(*)
5. 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對該辦事處代表之授權證明。(*)
(1) 設置宗旨。
(2) 設置地點及電話。
(3) 工作項目。
(4) 組織編制與職掌。
(5) 經費來源。
(1) 姓名。
(2) 國籍。
(3) 性別。
(4) 出生日期。
(5) 學經歷。
(6) 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字號及影本。
(7) 聯絡地址及電話。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資格證件、現行章程、授權證明,皆應送經我國派駐或轄管該地區之駐外機構驗證。
前二項書表文件申請時應繳正本、影本各一份。凡外文文件,均應繳中文譯本。
備註:
1. 有關申辦設置辦事處事宜及應備文件,詳情請洽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2. 若有需辦公室承租資訊,外交部初步提供資訊參考,請連結辦公室承租資訊。
3. 相關法規參考: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