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年8月12日

「國際會議及交流」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1. 本部補助係屬鼓勵性質,未事先徵得本部書面同意,請勿將本部列為任何與活動相關之如指導或協辦單位等。
 
2. 務必最晚於活動前30日檢附下列文件向外交部提出申請:
(1) 公文 (附件1)
(2) 申請補助計畫書 (附件2) 
* 計畫書請使用本部制定格式撰擬。
 
3. 欲申請之補助案倘已獲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基金會(例如:台灣民主基金會)補助者,將不予重複補助。
 
4. 申請單位可使用以下方式遞件:
(1) NGO雙語網 - NGO申請補助線上遞件
(2) 紙本寄送
(3) 電子公文交換
* 使用上述其一方式遞件,以避免重複收文。
 
5. 為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法修正,倘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進行補助或交易時,除須遵守該法各項迴避規範,另應依該法第六條規定,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等相關表格。(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