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客家委員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規定。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立案之國內公私立機關(構)及團體。
三、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以下事項辦理:
(一)申請時間:113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二)補助項目:
1.口譯服務。
2.臨櫃服務。臨櫃服務人員人事費用不得以固定、經常性方式支付,應以臨時派遣人力或招募志願服務人員為原則。
3.播音。
4.多媒體資訊服務。
5.其他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服務提供之相關製作、研習、訓練、臨時派遣人力、器材設施租用等必要經費。
6.上述各項公事客語無障礙服務所需經費,不得作為購置硬體設備之用;惟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申請購置口譯機設備,並以一次為限。
(三)審查方式:
1.由本會依本要點進行初審,並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2.審查小組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四)補助經費及原則:
1.每案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2.本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比率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核補。
(五)全案預算金額:因本會114年預算尚未審議通過,致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
四、申請補助者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者如為公職人員(註1)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註2),向本會申請補助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請下載並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禁止補助及第2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18條規定處以罰鍰。
註1:如本會之主委、副主委、主任秘書、政風主任、主計主任、…或監督本會之立法委員等。
註2:如公職人員之配偶;公職人員之二親等內親屬如父母、兄弟姐妹、女婿…等;公職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及其二親等內親屬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等之營利事業、非營利法人(如基金會、私立學校…等)及非法人團體(如同鄉會…等);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立法委員之助理等。
(二)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之關係人,亦可至監察院/資訊公開/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或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點選相關宣導資訊,以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
五、申請時應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六、本補助作業一律採線上申請(客家委員會獎補助系統),申請方式、相關表單及注意事項詳見本會全球資訊網與「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