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107年12月10日外民援字第10793519600號函


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我國民間團體赴海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遇國家及會籍名稱標示不當時,得以迅速因應,避免我國國家地位遭矮化或參與權益受損,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民間團體,指經我國內政部或其他機關、地方政府登記在案,並經我國政府機關(構)協助辦理或補助之赴海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之非政府組織;未與政府機關(構)有合作關係之民間團體,如於海外會籍名稱遭受打壓,亦得遵循本處理原則。


三、民間團體人士赴海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如事先知悉該活動可能涉及會籍、名稱、國旗、國歌或有中國大陸人士參加時,應提高警覺並宜先與會方或主辦單位確認我國民間團體之權益,如得知我國國名或會籍名稱可能遭變更或待遇調降,或可能藉由文宣品、名牌等任何形式打壓我國民間團體之會籍名稱時,應即與本部、駐外機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因應對策。


四、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須優先使用我國正式國名Republic of China或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臺灣),另為兼顧國際參與及與會尊嚴,如無法以正式國名與會情形下,亦可接受使用Taiwan臺灣;但絕不接受如“Taiwan, Province of China”、“Taiwan, China”、“Taipei, China”、或“Chinese Taiwan”等貶低我國國家地位之名稱。如協調未果,得建議會方或主辦單位一律以都市名稱,或與會各國之民間團體名稱稱呼所有參與國家、隊伍及團體。


五、目前中國大陸於國際間宣揚“Chinese Taipei”為「中國臺北」,我國參加若干國際性活動所用Chinese Taipei中華臺北之名稱,宜儘量避免使用,倘因其他因素必須使用“Chinese Taipei”做為會籍名稱,應盡力駁斥或避免被扭曲為「中國臺北」;另我方之排(位)序為T排序而非C排序,以避免遭矮化為陸方之一部分。


六、會議或活動現場如懸掛參與國國旗,卻未懸掛我國國旗時,應即向會方表達抗議或要求會方採取平等原則,一律免掛或僅懸掛主辦國國旗。


七、參與之組織如為納入新會員而強迫我方更改名稱,則我方應主張新會員之加入不應減損原有會員之權利,並積極爭取既有會員之支持,同時通知駐外機構協處。


八、在會議或活動中,對於任何可能損抑我方會籍地位及參與權益之謬論或提案應即予駁斥,並洽請友我人士發言協助我方。如交涉未果,則應提出嚴正抗議,要求會方或主辦單位將我方立場列入書面紀錄,日後繼續透過內外部機制爭取應有權益。


九、民間團體遇前述各點有關會籍名稱與權益遭受打壓情事,應即通知我駐外機構協處,駐外機構並須即陳報本部,並即向主辦單位瞭解情況及溝通協調,以維護我國國家尊嚴及我方權益,處理情形亦須隨時陳報本部。


十、經民間團體通報,駐外機構瞭解相關情況後,本部得依個別情況建議是否繼續參加活動或其他後續處理方式。


十一、本處理原則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