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一、為鼓勵國內學者專家赴海外就本部關注之外交議題進行研究,以強化我與國際學界之交流,本部依據「外交部安排學者專家出國進行學術外交實施要點」(如附件1)辦理旨案。


二、駐點計畫說明:
(一)研究議題:申請人應就本部112年「駐點計畫」研究主題及子題(如附件2)所列「我國對外關係」、「印太戰略」、「美國對外關係」、「中國對外關係」、「全球及區域經濟」及「其他」等6項主題所列子題擇一提報研究計畫;申請人可微幅調整研究子題,惟請事前洽
繫本部確認所提符合本部業務需求,以免申請案屆時未予納審。

(二)申請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目前任職於國內大學院校或學術機構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同級別之研究人員,或具博士學位之博士後研究人員;
3.外語溝通能力及社交能力強,且具學術發展潛力;
4.相關研究題目未同時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單位經費補助者。

(三)申請所需文件:
1.親簽之申請表(如附件3);
2.中英文簡歷及推薦信;
3.研究計畫(內容包括研究主題及子題、駐點研究機構名稱、駐點研究期間、研究方法、訪談對象、研究進度規畫及預期目標等);
4.研究議題之相關著作(條列清單及摘要);
5.駐點研究機構同意證明(倘於遞交申請資料前尚未能取得駐點機構同意證明,可先提供已向該機構提出申請之相關證明如往返電郵等,惟需於與本部簽約前,補送該機構正式同意證明)。

(四)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本(112)年2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申請方式:於申請期間將上開申請文件郵寄本部研究設計會。

(六)審查程序:本部將於收件截止日後,依前揭相關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補助項目: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如附件4),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生活費及綜合補助費。

(八)駐點期限: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註明擬駐點研究時間;本部補助以60日為限。

(九)駐點機構:申請人應自行取得擬前往駐點研究之海外學術機構之同意證明,並自行安排交通及當地住宿事宜。

(十)研究報告:申請人應於駐點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具原創性之研究計畫成果報告供本部審查,並依本部意見進行修改後,始能辦理核銷;本部得保留未來公開研究報告之權利,並函送申請人所屬學校或研究機構收存。


三、其他事宜請參考本計畫實施要點,或逕洽本案承辦人(外交部研究設計會張薦任科員維勳,電話:02-2348-2849,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