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捐助人身分申請許可設立我國財團法人
 
一、 國際非政府組織可依我國「財團法人法」,比照我國財團法人設立方式設立財團法人(也稱作基金會),財團法人的特徵是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具有公益性,屬於非營利組織,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的法人。財團法人透過法律創設其人格後,對外得行使權利義務包括聘僱外國籍員工、報稅、租稅減免優惠、招募志工、參加政府招標及公開勸募等,以及辦理各種業務活動,並依據法令配合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措施、繳交年度財務資料並辦理資訊公開事項,且如董事、監察人或相關人員之行為違法也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以維護其公益性。
 
二、 由於財團法人法對於財團法人是採分類管理主義,因此如果是要成立地方性的財團法人,請向各地方政府洽詢(聯絡方式如連結附表);如果屬於全國性財團法人,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請參考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及其主管業務範圍、聯絡資訊一覽表)。
 
三、 申請案件自受理後,主管機關應於60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但必要時得延長處理期限,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文件。
 
四、 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15日內,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成立全國性財團法人,請依下列步驟辦理:
 
步驟一請先確認是要成立地方性或全國性財團法人,若是地方性財團法人請向地方政府洽詢(聯絡方式如連結附表),若是全國性財團法人請依主要業務範圍洽詢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請參考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及其主管業務範圍、聯絡資訊一覽表)。
 
步驟二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15日內,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10條,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1. 申請書。
2. 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3.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4. 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
5. 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6. 財團法人印信。
7. 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8. 工作計畫。
9. 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10.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備註:
1. 有關申請設立全國性財團法人事宜及應備文件,詳情請洽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請參考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及其主管業務範圍、聯絡資訊一覽表)。
2. 如果是申請設立地方性財團法人,是向各地方政府洽詢,連絡資訊連結如下:
 
 
3. 若有需辦公室承租資訊,外交部初步提供資訊參考,請連結辦公室承租資訊
4. 相關法規參考:財團法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