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際非政府組織可依我國「人民團體法」,比照臺灣民間團體設立方式籌組成立非營利社會團體(也稱作協會),如果是屬於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是向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洽詢(聯絡方式如連結附表);如果屬於全國性團體(須由30位以上成年人士發起,且發起人須設籍我國或以我國為工作地,分佈於7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請向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內政部熱線:1996)申請籌組設立。
 
 
二、 以申請籌設全國性團體為例,若備齊申請文件向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申請籌組全國性社會團體,原則上可於2個月內收到內政部函復申請人,如須經會商案件,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經收到內政部的准予籌組函,請於6個月內完成籌組工作後,以紙本向內政部申請立案。
 
 
三、 社會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臺灣各地方法院連絡資訊,請連結)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持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查備。
 
 
四、 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即可在我國境內推展章程所訂任務、招募志工、參加政府招標等活動,但是如果要在我國境內公開勸募,則必須完成法人登記後,成為公益性社團法人。
 
 
 
申請成立全國性社會團體,請依下列步驟辦理:
 
 
步驟一:請先確認是要成立地方性或全國性團體,若是地方性社會團體請向地方政府的社會局處洽詢(聯絡方式如連結附表),若是全國性社會團體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全國性社會團體之發起人區域規範限制,與地方性的社會團體不一樣。 
 
 
步驟二:如果是要成立全國性團體,請先至全國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進行線上註冊後,登錄相關申請資料(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申請及籌組團體-新申請團體-申請社會團體-註冊)。 
 
 
步驟三:登錄完申請資料後,於系統列印下列資料,紙本寄至內政部(正本簽名1份、影本1份):
1. 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
2. 全國性社會團體「章程草案」。
3. 籌組全國性社會團體「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
4. 發起人名冊。
5. 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僅需檢送1份)。 
6. 相關申請文件資料亦可至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社會團體申請及立案下載使用。
 
 
步驟四:全國性社會團體於收到准予籌組函,於6個月內完成籌組工作後,請以紙本向內政部申請立案,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 立案申報表正本
2. 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
3. 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4. 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5. 理監事及工作人員簡歷冊
6. 章程
7. 會址使用同意書
8. 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9. 會員名冊
 
 
備註:
1. 有關申請籌設全國性社會團體事宜及應備文件,詳情請洽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2. 如果是申請籌設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是向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洽詢,連絡資訊連結如下:
 
 
 
3. 若有需辦公室承租資訊,外交部初步提供資訊參考,請連結辦公室承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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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電話:內政部服務熱線 1996
諮詢窗口:(02)2356-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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