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際非政府組織除可依我國「財團法人法」,比照我國財團法人設立方式成立財團法人(也稱作基金會)之外,也可依據財團法人法第69條,以外國財團法人身分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許,惟前提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
 
二、 由於財團法人的性質是財產集合體,是以一定捐助財產基礎並以從事公益為目的而設立的私法人,因此如果要以外國財團法人身分申請認許,請先確認所屬外國財團法人符合我國財團法人法對於財團法人的定義。 
 
三、 經認許的外國財團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財團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例如聘僱外國籍員工、報稅、租稅減免優惠、招募志工、參加政府招標及公開勸募等,其遵守我國法律之義務,也與我國財團同。
 
四、 目前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業務範圍訂有認許辦法者,包括文化部「外國文化事務財團法人得向文化部申請認許之種類、目的及條件與指定文件」,及外交部「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向外交部申請認許辦法」,至其他外國事務財團法人如果想以認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請逕向各主管機關洽詢(請參考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及其主管業務範圍、聯絡資訊一覽表)。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69條,外國財團法人符合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許:
1. 申請書。外國財團法人名稱應譯成中文,並標明其國籍。
2. 其本國主管機關准予設立登記,具有財團法人資格之證明。(*)
3. 捐助章程。(*)
4. 董事或在中華民國代表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5. 在中華民國事務所之所在地。
6. 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8.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譯成中文;
(*)第2款至第4款之外文及中譯文文件,應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備註:
1. 有關以外國財團法人身分申請認許事宜及應備文件,詳情請洽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參考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及其主管業務範圍、聯絡資訊一覽表)。
2. 若有需辦公室承租資訊,外交部初步提供資訊參考,請連結辦公室承租資訊
3. 相關法規參考:財團法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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