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僱用外國人士,請依下列步驟分別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相關許可文件:
 
 
步驟一首先由僱主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外國籍員工申請工作許可,洽詢電話:(02) 8995-6000,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申請應備文件: 
  •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3. 聘僱契約書影本。
    4. 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及畢業證書影本。但外國人入國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及第6款工作者,免附畢業證書影本。
    5. 審查費收據正本。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申請外國人入國從事本法第51條第3項規定之工作,除應備前項第1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備下列文件:
    1. 承攬、買賣或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
    2. 訂約國內、國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3. 外國法人出具指派履約工作之證明文件。
    4. 申請單位之登記或立案證明。特許事業應附特許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5. 履約外國人之名冊、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及畢業證書影本。但自申請日起前一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未逾90日者,免附畢業證書影本。
  • 前二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6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備註:
1.有關僱用外國籍人士,倘有未及備載事宜及相關疑義,仍依勞動部相關規定辦理。
 
 
步驟二來臺工作者應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各分支機構申請停、居留簽證。
 
一、 若在中華民國境外:
申請人於中華民國境外並持有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應逕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居留簽證。中華民國駐外館處聯絡資訊:由此前往
 
二、 若已在中華民國境內:
1. 申請人如已持不可延期之應聘停留簽證入境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八個工作天以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居留簽證。
2. 申請人倘以免簽證方式入境,並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應聘許可函,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五個工作天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改辦可延期之停留簽證,以利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辦外僑居留證。
 
外籍人士申請應聘停、居留簽證應繳文件:
1. 簽證申請表(簽證線上填表) 
    簽證線上填表連結:由此前往
2. 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須為白底)
3. 護照正本及影本
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聘僱許可函正本及影本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5.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外籍人士申請應聘停、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1. 外籍人士來臺應聘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中文網站連結:由此前往
    英文網站連結:由此前往
2. 外籍人士來臺應聘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中文網站連結:由此前往
    英文網站連結:由此前往
 
受理單位:
1.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電話:(02) 2343-2888
地址:10051 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3~5樓(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
網站:中文版英文版
 
2.外交部中部辦事處
電話:(04) 2251-0799
地址:40873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1樓
 
3. 外交部雲嘉南辦事處
電話:(05) 225-1567
地址:60045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號2樓之1
 
4. 外交部南部辦事處
電話:(07) 715-6600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3~4樓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
 
5. 外交部東部辦事處
電話:(03) 833-1041
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
 
備註:有關申請在臺簽證事宜,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關規定辦理。
 
 
步驟三來臺工作者獲核發居留簽證,或60天以上可延期且未加註限制之停留簽證後,應接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申請方式:

 

受理單位: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電話:(02) 2388-9393
    網站:中文版英文版
 
應備文件:
1.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PDF檔下載) (WORD檔下載)
2.近1年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3. 護照及居留簽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及1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書。
5. 現居地證明(如租賃契約、屋主同意借住者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國人屋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屋主同意說明書)
 
備註:有關申請外僑居留證事宜,請依內政部移民署相關規定辦理。
 
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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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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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聯絡窗口:黃胡群科員
電話:(02) 238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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