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公益團體,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登記所在地之主管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所得稅,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申報稅目: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報期限: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申報流程:向登記所在地之主管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並檢附教育文化及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及備齊應備文件採人工或網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依相關規定審查。
所得稅徵免相關規定:
1. 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免稅要件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2.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機關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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