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為鼓勵國際非政府組織來臺灣設立總部、秘書處或辦事處等分支機構,且審查確認具有促進我國外交效益者,可向外交部申請補助部分開辦費及設立後首年部分租金,外交部將根據貴單位所送的資料審查後回復。
 
 
 
一、 補助項目
1. 開辦費:以109年及以後來臺設立,最高不超過開辦費總額百分之三十; 同一申請單位以補助一次為限。
2. 設立後首年部分租金:以109年及以後來臺設立為限,最高不超過首年租金總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同一申請單位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 須於登記或立案後60日內檢具下列應備文件向外交部提出申請:
1. 公文 
2. 計畫書(應說明設立目的及預期效益等)
3. 登記或立案證明
4. 預算表(全部經費來源,包括自籌款數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或接受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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